年,厦门有一药店因为将一味中草药晾晒在店外,致使一位盗取该药材的过路男子中毒身亡。随后,该男子的家属就将药店店主告上了法庭,索求赔偿。最后,不论药店店主表现得如何委屈,法院还是判定药店店主赔偿死者家属4万余元。

看到这个判决许多人或许会产生疑问:一个小偷偷了别人家的东西致使自己死亡,这不是咎由自取吗?毕竟别人也无心害他,最后却白白遭受这样的无妄之灾,很多人都对这样的判决感到不解。

然而事实真有这么简单吗?让我们重新回顾下整件事情的始末。

年的某一天,家住福建厦门集美区的岳先生,从自家的“贵州苗家中草药店”出来,他手中还拿着大包小包的各种药材,趁着大晴天要将自家的药材拿出来晒一晒。

岳先生来到店铺门前的一片空地上,熟练地将各种药材整整齐齐地码在报纸上,接着就回店里忙其他工作了,看他的样子丝毫不担心自己的药材会被别人偷走。

不过想想也正常,毕竟中药对很多人来说并不熟悉,非专业人士不认识也不知道怎么用,就更不会有人去偷了。然而他却没想到这么一个不经意的行为,不仅让一个人失去了生命,也让自己吃了官司赔了钱。

住在药店附近的付先生这天出来买菜,转到药店附近的时候闻到了浓烈的中药味,等他皱着眉头望向药铺的时候,无意间瞟到晒在空地上的一大堆药材,其中有一味药材形状很像何首乌。

何首乌

付先生虽然不懂中药,但他却知道何首乌是大补之物。

付先生抬头朝药铺看了看,里面的人不知道正忙着什么,外面的药也没人看着,心里也开始活泛起来。

他心想这些药材应该也不值啥钱,偷偷拿点也没什么了不起的。就趁着系鞋带的功夫偷偷抓了一把装兜里,若无其事地走了。

付先生只知道中药好,却忽略了“是药三分毒”的道理,对于自己顺来的中药他也想好了该怎么食用,他美滋滋地到超市买了瓶白酒,打算把中药放到酒里泡个药酒来喝。

就这样,半个月的时间过去了。付先生把期待已久的药酒拿了出来,给自己倒了一杯,在喝的时候他觉得酒中蕴含淡淡的药香味,很是高兴,但没多久他就开始浑身难受了。

身体逐渐出现了四肢无力、全身发麻等不适的感觉,随着情况越来越糟,付先生心里隐约觉得是药酒有问题。

付先生的妻子也察觉到丈夫脸色不对劲,就问付先生怎么回事,是不是吃坏东西了。付先生刚开始还不好意思说,但后来感觉自己浑身动弹不得,心里也开始怕了,就把自己偷拿“何首乌”的事情告诉了妻子。

妻子听后大吃一惊,一边埋怨丈夫贪小便宜,一边急医院。此时的付先生呼吸十分困难,神志不清,连话都说不出来了,医生看后急忙问是怎么回事。

妻子把丈夫泡医院,医生看后大惊失色,因为他一眼就认出了这压根不是何首乌,而是草乌!

草乌

这草乌,别名乌头、五毒根,虽说是一种中药药材,在中药中具有祛风除湿,温经止痛功效,但它本身也是一种有毒药物,其中含有的乌头碱,一般人只要口服3-5mg就会毒发身亡。

妻子听了医生的解释,心直接凉了半截,毕竟他丈夫喝的可不是一点点。尽管医护人员竭力抢救了1个小时,但最后仍然没能救回付先生的性命。

妻子无力地瘫坐在地上,掩面痛哭。她对自己的丈夫很了解,虽然平时爱占些小便宜,但也不是什么十恶不赦的人。再想到他不过就是偷拿个东西,怎么说也罪不至死啊!她想起丈夫说的那家药铺,就立马报了警。

警方通过一番调查,再经过医生的鉴定,在付先生的药酒中检测出了乌头碱成分。确定了付先生的死因正是食用了过量的草乌,导致乌头碱中毒最后不治身亡。

随后,付先生的妻子通过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向药铺的老板岳先生提起了公诉。

岳先生得知这个消息很是震惊,这可真是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但他却并不认为自己有什么错,更跟杀人犯扯不上关系,也没当回事。

警方出具通告称,草乌虽然并非管制类药品,但由于岳先生这个专业人士,明明对自己所晾晒的药材毒性有充分的认识,却仍然放在公共场所。虽然他并没有害人之心,但却导致付某某的死亡,系较为严重的后果,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年12月,厦门集美区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岳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赔偿付某某家属30余万元。

岳先生得知这个判罚结果很不服气,在他看来,“误认草乌为何首乌导致毒发身亡”的说法只是付某某的一面之词,厦门药铺多得是,怎么就能判定付先生泡酒的草乌就来自于他所晾晒的药材呢?

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那么这个判罚结果他完全不认可,于是岳先生便提起了上诉,厦门中院又重新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重审的结果也证实了岳先生的话,付家人并不能给出十分笃定的证据来证明付某是因为误食岳某某家晾晒的草乌而身亡。

于是在年10月,公诉机关就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撤回了对岳某某的起诉。

其实这也很好理解,因为刑事责任一般针对的都是那些危害较大的犯罪活动。而岳先生的案件中,并没有充足的证据可以追究老岳的刑事责任。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经过两次细致认真的排查,也没有发现能推翻岳先生说法的证据,最后公诉机关也只能撤回起诉。

然而就在岳先生以为可以万事大吉的时候,年4月,付先生的妻子又向岳先生提起了民事诉讼,而且这次的索赔金额竟然高达万。

这可就奇怪了,之前连检察院都不对岳某某进行起诉了,为什么付先生的妻子还要提起诉讼呢?

这里面就牵扯到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不同,相较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不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标准。也就是说,虽然没有直接的目击者或有关监控,但岳先生晾晒药材的时间地点与付先生所说的“拿”草乌的时间地点是吻合的。

最后付先生的生命权也确实被侵害了,因此也就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法院权衡了双方的过错程度,岳某某作为草乌的所有人,应妥善保存,防止他人误食造成损害,可他明知草乌有剧毒,却将草药晾晒在公共场所,没有进行严格的看护还不设立任何警示标志,最后致人误食死亡,他要为自己的疏忽责任,承担付先生家属诉讼请求的20%,也就是25万元,其中包括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3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而死者付某某的过错更大,不问自取是为偷,他私取并误食具有毒性的中草药,其自身存在过错,因此就需要为自己不理智的行为买单,负主要责任,对本案经济损失承担80%的责任。”

岳先生对这个判决仍然不服,他坚持认为这件事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一分钱都不应该花!于是再次提起上诉,案件就这样被移送到了当地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中院经审理依然认定药铺的岳先生对死者付先生构成侵权,但同时也认为一审判决对于岳先生的赔偿过重。

药铺岳先生晾晒的中草药显然属于有主之物,因此不论是否有人看管,付先生都不应该擅自取走他人的中草药;另外,草乌只有经人服用才会引发中毒,而付先生在不确定所取药材是何物的情况下,就直接泡酒饮用显然有悖通常人应有的谨慎注意。综上,付先生需要对中毒自负责任。

最终,厦门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显属偏重,经酌情考虑后,二审法院适当下调了岳某某的赔偿数额,从25万变成了4万元。

我国是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在没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这就是案件的最终结果了。

本是被偷的受害者,最终还要为小偷的生死负责。花钱消灾不说,还耗费不少心力,岳先生这下可尝到了不懂法的苦果。挂警告牌等预防措施本来只是举手之劳,但他却没有做到,相信以后他做事考虑得会更加周全。

其实两人都不是什么罪大恶极的人,最后却酿成了一人失去性命,一人赔偿财产的悲剧,实在是令人感慨。

而这个案件一经公布,广大网友们便对此事议论纷纷。大家对岳先生被偷了药材还要为他人的死负责的这件事,有气愤,也有担忧。甚至有人开玩笑称,以后小偷来到家里都要好吃好喝地伺候着,不然万一出了什么意外导致小偷受伤了,自己还要承担责任。

虽说这些都是戏言,毕竟谁都担心这样的事会发生在自己身上,最后导致自己承受无妄之灾。

但是法律就是法律,如果付先生能管好自己的手,岳先生能够尽到他的义务贴出告示,又怎么会发生这样的悲剧呢?看似被告人是委屈的一方,细想之下才发现其人也确实有违反法律之处。

看来我们还是需要多了解法律,只有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社会秩序才能有条不紊地运转,类似的事情才能尽可能地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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