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人群可以申报慢性病?需携带哪些材料?

答:凡参加巴彦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患有指定慢性病的人员均可申报。享受离休待遇人员、处于待遇等待期和哈劳社发2号文件规定的与单位解除关系退休一次性缴费不满一年的参保人员不在申请慢性病鉴定范围内。

携带材料: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与申报病种相关的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和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包括影像学资料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2、年慢性病申报病种有哪些?待遇标准和鉴定费是多少?

答:如上表所示:

序号

申报病种

职工医保

待遇标准

(元/每季度)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标准

(元/年)

鉴定费用

(元)

往诊鉴定费

(元)

1

高血压病合并症

(不含救护车费用)

2

脑血管意外(外伤性脑出血除外)

3

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4

糖尿病合并症

0

5

肝硬化失代偿期

0

6

血液(腹膜)透析门诊治疗

0

-----

7

肝、肾、肺、心脏移植术后

抗排异治疗

0

8

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0

9

肺源性心脏病

(慢性心力衰竭或慢性呼吸衰竭)

0

10

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0

11

肝豆状核变性

0

12

系统性红斑狼疮

0

13

精神分裂症(慢性期)

14

血友病

0

15

帕金森氏病或帕金森氏病综合症

0

16

重症肌无力

0

17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0

18

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

0

19

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0

20

肝硬化代偿期

0

21

房颤

22

扩张型心肌病

备注: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元,由个人自付。成人居民报销比例为70%,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报销比例为80%;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申报慢性病鉴定免收鉴定费。

3、参保居民医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其他困难人员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是否有提高?

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和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报销比例提高至80%。

4、什么时间开始申报鉴定?医院?

答:申报鉴定时间:10月20日-11月6日(周六、日不休息)

一、城乡居民(年10月20日至10月28日)

南片鉴定地点:医院

10月20日巴彦镇

10月21日巴彦港镇

10月22日松花江乡

10月23日富江乡

10月24日西集镇

10月25日华山乡

10月26日龙泉镇

10月27日镇东乡

10月28日丰乐乡

北片鉴定地点:巴彦县二院

10月20日天增镇

10月21日山后乡

10月22日万发镇

10月23日红光乡

10月24日龙庙镇

10月25日德祥乡

10月26日洼兴镇

10月27日黑山镇

10月28日兴隆镇

二、城镇职工(年10月29日至11月3日鉴定地点同上)

三、终审(11月4日至11月6日)

5、长医院参加鉴定的患者怎样申报?

答:居住巴彦县内且因瘫痪长期卧床不起的,医院参加鉴定的参保患者可申请往诊鉴定,即由鉴定专家登门现场进行鉴定。

申报往诊的患者可由代办人于申报期间内,到医院进行申报,同时交纳往诊鉴定费元(含会诊费、专家出诊费),医院为申报人建立鉴定档案,鉴定档案由医院保存,医院统一安排,另行通知。

6、已享受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的血液(腹膜)透析患者如何申报?

答:血液(腹膜)透析患者,由透析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组织申报,医院申报。医院透析患者需本人医院进行申报。

7、精神分裂症患者如何申报?

答:申报精神分裂症病种的患者需出具申报人三年以上(含三年)精神分裂症病史的住院病历,医院进行申报鉴定。

8、申报后未参加鉴定怎么办?

答:已申报的患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查,并积极配合医生完成检查项目。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检查的患者,视为放弃本年度鉴定资格。

9、如何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答:鉴定通过的参保患者,自年1月起开始享受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和购药。待遇有效期内,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就诊或购药费用按季度结算、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按年度结算,均不滚动、不累计、不结转。此后,每两年须进行一次复检,复检通过的患者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参保患者欠缴期间和医疗待遇等待期内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13、申报患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申报患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于年11月15日至20医院申请二次鉴定,填写《巴彦县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二次鉴定申请表》,并交纳二次鉴定费用,鉴定结果仍不符合标准者,二次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付。

14、申请鉴定应注意哪些?

答:①申报时应慎重。申报患者应根据诊断标准,结合自身病情,酌情申报,病情较轻、不符合诊断标准的,不要进行申报,以免增加个人负担。申报患者的鉴定费由个人自付,鉴定合格与否,鉴定费均不予退回。

②申报材料要真实有效。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涂改等虚假材料或冒名顶替参加申报鉴定者,一经核实,将取消本次申报鉴定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③申报材料需存档备案。鉴定时提交的申报材料需存档备案,如申报患者需要,请在申报前自行复印保存。

④申报往诊要谨慎。申报往诊的患者,经专家鉴定后,如实际病情并非瘫痪卧床不起的,将取消当年的鉴定资格。

⑤体检时要遵守秩序。参加鉴定的患者和亲属必须遵守鉴定秩序,不得喧哗,医院医护人员工作,提前、医院进行鉴定者,不予受理。

⑥肝硬化患者需空腹鉴定。申报肝硬化失代偿期和肝硬化代偿期病种的患者,于鉴定当天上午10时前空腹参加鉴定,建议本人携带食物供检后食用,防止出现不良症状。

⑦申报患者一定要完成检查项目。检查项目结果是鉴定慢性病合格与否的依据,请申报患者一定要按鉴定专家要求完成检查项目,因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鉴定的患者将视为放弃本年度鉴定资格。

15、已经取得慢性病鉴定资格的既往病例是否还需要鉴定?

答已经取得慢性病鉴定资格的既往病例必须参加本年度复检,复检费用每人30元。不参加复检者均视为自动放弃慢性病待遇资格。

责任编辑:曹春雷编   辑:武新宇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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